張掖市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加大就業援助扶持力度,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以就業困難人員為安置主體,由政府出資或政策扶持而設置的輔助性、非營利性、臨時性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就業崗位。
第三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擬定公益性崗位人員聘用方案,建立健全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動態管理、考核退出機制和監督檢查制度,合理確定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補貼待遇標準。
第二章 崗位開發
第四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專項資金承受能力和實際工作需要等情況,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年度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確定崗位開發數量。
第五條 需要開發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開發公益性崗位申請,申請包括崗位名稱、崗位數量、工作內容、招用條件、薪酬待遇等內容。
第六條 縣區新開發公益性崗位的情況按季報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章 人員聘用
第七條 公益性崗位主要安置就業困難的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殘疾人等。
第八條 符合條件且有意從事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證明等相關材料。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申請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動態數據庫,對申請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用人單位需求,按照“解決急需、解決困難、解決特殊”原則,從申請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數據庫中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從中進行選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監督用人單位和安置對象在招聘現場簽訂用工協議。
第十條 推薦安置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人單位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已簽訂的用工協議予以辭退,辭退后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時提出補充人員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繼續負責推薦介紹,如連續推薦介紹3次,用人單位仍不接受推薦人員,取消其批準開發的公益性崗位。
第十一條 協議期未滿解除用工協議須經用人單位與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共同協商,由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本人,同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用工協議:
(一)通過其他途徑已實現就業的;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無故曠工連續15天(含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含30天)的;
(五)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管理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法定情形不適宜繼續工作的。
第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用工協議,并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工作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新安置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工作期限可延長至退休。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對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身份重新調查確認,符合安置條件的,可續簽用工協議,繼續上崗工作;不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出公益性就業崗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重新推薦就業安置對象。
第四章 崗位管理
第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實施“誰使用、誰管理”的工作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日常管理,確定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工作職責,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獎懲辦法,并按季度向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如實報送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上崗工作等情況。
第十七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必須由本人承擔崗位工作,完成工作任務,不得他人頂替。
第五章 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八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在崗期間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待遇。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工資待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待遇含崗位補貼,享受崗位補貼后仍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用人單位應補齊差額部分。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新安置人員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按在崗情況可補貼至退休。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依法足額為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繳費標準按所在地政策規定執行。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嚴禁用人單位將單位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責任轉嫁于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為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之和,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其它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因用人單位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工傷事故及社會保險相關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建立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撥付聯動機制,用人單位申請撥付崗位補貼時,需提交社會保險繳費憑證進行審核,凡社會保險費繳納資料不全的,不予撥付崗位補貼。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每季度末的次月10日前審核撥付,第四季度的補貼要求在12月20日前撥付完畢。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對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使用情況和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協議簽訂、社會保險費繳納、薪酬待遇發放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未按規定執行的,責令單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因退休、死亡等其它身體原因離崗或有違法違紀行為被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要及時報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堅決杜絕用人單位吃“空餉”、吃“雙餉”等違規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暢通監督投訴渠道,發現隨意換人、頂崗等違規行為的,要責成用人單位限期進行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停止核撥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對違反財經紀律冒名領取補貼的單位和個人,取消用人單位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并責令用人單位及責任人限期追回冒領的各項補貼,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抄送: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市財政局
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7月28日印發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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